(2016)冀0104民初8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聪英与河间市钢丝绳厂、河北中秋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河间市某厂,河北某集团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851号之一原告李某。被告河间市某厂。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河间市某厂、河北某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间市某厂银行存款264.86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李某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险单号1243100190028245)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间市某厂银行存款264.86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