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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8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聪英与河间市钢丝绳厂、河北中秋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河间市某厂,河北某集团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851号之一原告李某。被告河间市某厂。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河间市某厂、河北某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间市某厂银行存款264.86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李某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险单号1243100190028245)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间市某厂银行存款264.86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