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13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黄学友与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精砖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友,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精砖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309-2号原告黄学友,男,汉族,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唐铭,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黄文荣,经理。被告重庆精砖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271号。法定代表人陈荣峰,经理。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禅小区北园路45号。法定代表人杨耀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友与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精砖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学友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黄学友承担。审判员 田应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孟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