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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7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石勇与被陕西君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勇,陕西君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722-3号申请执行人石勇。被执行人陕西君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君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辉。关于申请执行人石勇与被执行人陕西君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襄州民四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陕西君建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石勇借款517.1万元本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17.1万元本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州民四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思军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鹏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