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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庞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庞某,刘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802号原告张某,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清源环保产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邓懿,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爱姆赢(天津)文化交流策划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张小翠,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某,女,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庞某、第三人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庞某、第三人刘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大街××号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予以冻结,并已提交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庞某、第三人刘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大街××号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