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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耿跃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耿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32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被执行人耿跃,住长春市,系净月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长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耿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