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大连瑞玛技术产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创新净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瑞玛技术产品有限公司,苏州市创新净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159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瑞玛技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张黎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苏州市创新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诉讼代表人邵吕威,苏州市创新净化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大连瑞玛技术产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创新净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相渭商初字第0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市创新净化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大连瑞玛技术产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335215元。本院依法受理了大连瑞玛技术产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苏州市创新净化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在2015年6月17日前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苏州市创新净化有限公司涉案较多,资不抵债,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苏0507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对苏州市创新净化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渭商初字第01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倪建达代理执行员 路宽成执 行 员 吴 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