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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2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美贵与杨永顺、罗志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2016民终272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美贵,杨永顺,罗志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27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贵,现住台湾省高雄市苓雅区。委托代理人:林涛、谭子毅,均为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永顺,现住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志喜,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新兴县,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谢晓东、黄绮璇,均为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美贵因与被上诉人杨永顺、罗志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25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美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克勇审 判 员  骆莉萍代理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