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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小风与新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风,新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2行初6号原告杨小风,女,汉族,农民,1992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原芳,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安县公安局。住址:新安县。法定代表人周培斌,任该局局长。原告杨小风诉被告新安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杨小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小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小风承担。审判长  张兆萌陪审员  李 慧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