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小风与新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风,新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2行初6号原告杨小风,女,汉族,农民,1992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原芳,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安县公安局。住址:新安县。法定代表人周培斌,任该局局长。原告杨小风诉被告新安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杨小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小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小风承担。审判长 张兆萌陪审员 李 慧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