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22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280-4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白菊红,女,42岁,蒙古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白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翁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白菊红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的账户xxxxx中的存款yy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户zzzzz。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