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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鹤山市人民法院与田茂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人民法院,田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279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田茂军,男,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证:×××1114。关于田茂军欠缴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确定,田茂军应当在2015年9月2日前交纳罚金20000元,由于田茂军没有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田茂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田茂军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立即交纳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田茂军在期限内没有履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田茂军交纳罚金2000元,尚欠罚金18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田茂军尚在服刑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田茂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田茂军目前尚在服刑期间,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田茂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客观情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2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田茂军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启全审 判 员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晓冬合议庭评议记录时间: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地点:执行局审判长:罗启全审判员:李耀荣代理审判员:林兆盈书记员:莫晓冬评议本院申请执行田茂军欠缴刑事罚金一案。李耀荣: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田茂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田茂军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立即交纳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田茂军在期限内没有履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田茂军交纳罚金2000元,尚欠罚金18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田茂军尚在服刑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田茂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田茂军目前尚在服刑期间,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田茂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客观情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执行裁定,终结(2016)粤0784执279号案的本次执行。林兆盈: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本院(2016)粤0784执2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罗启全:鉴于执行中存在的实际状况,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本院(2016)粤0784执2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6)粤0784执2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签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鹤山市人民法院案由刑事罚金送达地点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2016)粤0784执279号执行裁定书填发人李耀荣送达人李耀荣莫晓冬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宣判前秘密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时间2016、3、16审限时间拟稿人李耀荣案号(2016)粤0784执279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同意书记员校稿已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终本执行裁定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