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伟与被告曹晓荣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伟,曹晓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232号原告:王明伟。委托代理人:岳改珍,特别授权。被告:曹晓荣,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伟诉被告曹晓荣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伟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明伟承担。审 判 长 陈 涛审 判 员 杜 静人民陪审员 裴玉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