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舒航与李天宝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舒航,李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刘舒航,住四平市。法定代理人王春红(刘舒航母亲),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李天宝,住东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舒航与被执行人李天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北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