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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舒航与李天宝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舒航,李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刘舒航,住四平市。法定代理人王春红(刘舒航母亲),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李天宝,住东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舒航与被执行人李天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北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