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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陈勇与孟久超、孟光生、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孟久超,孟光生,陈乾,陈志强,陈赟,陈宗霖,唐民,唐再发,侯天宇,侯章茂,吴金洲,吴红卫,周威,周东,陈俊池,刘云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632号原告:陈勇,男,生于1991年8月,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安飞,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孟久超,男,生于1993年11月,苗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孟光生(系孟久超之父),男,生于1966年9月,苗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陈乾,男,生于1995年10月,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陈志强(系陈乾之父),男,生于1969年2月,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陈赟,男,生于1994年4月,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陈宗霖(系陈赟之父),男,生于1966年3月,土家族,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唐民,男,生于1995年2月,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唐再发(系唐民之父),男,生于1968年10月,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侯天宇,男,生于1994年8月,苗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侯章茂(系侯天宇之父),男,生于1968年10月,苗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吴金洲,男,生于1994年5月,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吴红卫(系吴金洲之父),男,生于1966年5月,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周威,男,生于1994年8月,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周东(系周威之父),男,生于1971年8月,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陈俊池,男,生于1991年9月,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刘云华(系陈俊池母亲),女,生于1975年4月,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陈勇诉被告孟久超、孟光生、陈乾、陈志强、陈赟、陈宗霖、唐民、唐再发、侯天宇、侯章茂、吴金洲、吴红卫、周威、周东、陈俊池、刘云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勇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