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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文辉、雷晓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文辉,雷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4执57号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阳县西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军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志成,男,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文辉,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农民。被执行人雷晓琴,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农民,系李文辉之妻。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文辉、雷晓琴清偿欠款35545元,诉讼费78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文辉、雷晓琴常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金融部门也未发现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文辉、雷晓琴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执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李文辉、雷晓琴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