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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于万青与谢兰军,重庆国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万青,谢兰军,重庆国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907号原告于万青,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林玉成,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兰军,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重庆国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九村23-9号。法定代表人谢之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万青诉被告谢兰军、重庆国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于万青未在规定时间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2325元,由原告于万青负担。审 判 长  潘渝代理审判员  王丹人民陪审员  郭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