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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伍彩云与顾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彩云,顾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伍彩云。被执行人顾忠。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7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顾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顾忠向伍彩云支付婚生子顾君义2015年7月至11月的抚养费5,000元(每月1,000元);2、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