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3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刘发祥与梁树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发祥,梁树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964号申请执行人刘发祥。被执行人梁树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发祥与被执行人梁树进合伙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新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立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