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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3426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缪某某诉胡安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34**民初85号原告缪某某,女,1980年1月9日出生。被告胡某某,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某诉被告胡安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某以“由于考虑到孩子抚养问题”为由,于2016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缪某某交纳。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全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