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梁清与晋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清,晋君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梁清,女,1968年2月4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徐艳霞,无业。被告晋君清,女,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无业。原告梁清诉被告晋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清的委托代理人徐艳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君清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清诉称,被告晋君清和其丈夫孙玉红在2009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2011年4月8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2011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2011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款项出借后由孙玉红及被告晋君清向原告出具借据,并约定每月按本金2%支付利息。2013年1月16日,孙玉红因车祸死亡,被告中断利息支付,经原告要求被告至今未能偿付本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晋君清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孙玉红与被告晋君清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孙玉红因车祸去世。2009年10月12日至2011年10月23日期间,被告晋君清和孙玉红分别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其中晋君清出具借据两份,借款金额为3万元,孙玉红出具借据三份,借款金额为7万元,上述款项共计10万元,均发生在孙玉红与被告晋君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法院依法调取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376号卷宗材料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孙玉红及被告晋君清向原告出具借条,同原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合法的民事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梁清按约定履行义务后,孙玉红及被告晋君清未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是形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因孙玉红与被告晋君清原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梁清请求判令被告晋君清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晋君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清借款人民币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晋君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庆生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马 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