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陈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小明执行员 石 勇执行员 张青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