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民辖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廖梁蓉、周伟、赵辉、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管辖权异��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廖梁蓉,周伟,赵辉,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梁蓉,男,生于1979年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伟,男,生于1975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审被告:赵辉,男,生于1968年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审第三人: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谭政治,局长。原审第三人: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负责人:王博,分公司经理。上诉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管字第69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投资协议的当事人,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请求将本案裁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之一赵辉住址为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规定,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忠竹审 判 员 刘翠成代理审判员 涂海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