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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翁培琼与林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培琼,林雪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609号原告翁培琼,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雪芬,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培琼与被告林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培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翁培琼负担。审 判 长  苏荣杰审 判 员  张晓娟人民陪审员  林振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杰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