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海峰诉赵现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峰,赵现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499号原告张海峰,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竹林镇镇东街。被告赵现稳,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小关镇南岭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峰诉被告赵现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海峰负担。审判员 赵世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一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