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4刑初25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2007年10月至2009年1月担任黄石某局副局长,后担任黄石某甲局副局长,2007年4月至2010年3月兼任湖北黄金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9月25日经下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同年10月12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胡建国,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志强,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受贿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细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胡建国、张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黄石某局副局长、黄石某甲局副局长以及兼任湖北黄金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工程的承包商及工程代理公司提供帮助,协调相关事宜,收受他人钱物共计人民币72500元。案发后,刘某甲的家属已退还赃款及非法所得共计950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出示并宣读了以下证据:1、证人陈某、周某、梁某、王某、祝某、刘某乙、詹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刘某甲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信息采集表、招投标文件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共计72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在庭审中表示认罪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胡建国、张志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态度积极,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应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黄石某局副局长、黄石某甲局副局长以及兼任湖北黄金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工程的承包商及工程代理公司提供帮助,协调相关事宜,收受他人钱物共计人民币72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收受陈某现金38800元2008年7、8月份,陈某(另案处理)和王某某找到时任湖北黄金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刘某甲,陈某表示想承接黄金山科技园员工生活服务中心工程项目,被告人刘某甲将该工程以前的招投标资料给其二人看了,后该工程由福兴公司陈某中标。工程开始施工前,陈某在工程施工现场碰到被告人刘某甲,送给被告人刘某甲3000元现金,并请被告人刘某甲在工作上给予帮助,被告人刘某甲收下该现金。2009年7月初,被告人刘某甲调任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并兼管黄金山科技园。在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与被告人刘某甲约在黄石市政府旁边的原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楼下见面,为感谢被告人刘某甲一直以来在工程款结算和工程相关手续方面对他的支持和帮忙,陈某送给被告人刘某甲3万元现金。后被告人刘某甲将其中2.7万元用于女儿就读黄石二中时的上学费用。2009年间,陈某送给被告人刘某甲一辆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2010年春节,陈某到被告人刘某甲家里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的母亲人民币3000元。二、收受周某现金20000元2012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和陈某甲(另案处理)相约和周某周末去鄂州打高尔夫球,因周某有事去不了,便让被告人刘某甲和陈某甲自己去玩,称费用由他负责。后周某到磁湖山庄球场给了被告人刘某甲5000元现金。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及陈某甲、周某三人在陈某甲办公室相约,由周某出钱去鄂州打高尔夫球。之后,周某在磁湖山庄球场给了被告人刘某甲10000元现金,被告人刘某甲和陈某甲便用于到武汉、鄂州等地打高尔夫球。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和周某等四人在团城山宏维山水名城对面一餐馆打麻将时,周某送给被告人刘某甲2000元现金。2010年年底,被告人刘某甲和周某等人去咸宁泡温泉,在宾馆房间打麻将时,周某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3000元。三、收受梁某、王某、刘某乙等人现金及购物卡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3700元1、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梁某为感谢被告人刘某甲在工作上的帮助,从2010年到2014年的每年中秋、春节,梁某都以拜年过节等名义到被告人刘某甲的办公室,共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6000元。2、湖北某甲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王某为感谢被告人刘某甲在工作上的帮助,于2013年年底送给被告人刘某甲500元的购物卡。3、黄石某工程监理公司的经理刘某乙在2010年、2015年每年春节,共计送给被告人刘某甲4000元的购物卡。4、湖北某乙工程咨询公司的负责人祝某在2010年、2012年的春节,分别送给被告人刘某甲人民币500元、1000元。5、黄石某丁咨询公司的王立新在2010年春节送给被告人刘某甲一张500元的购物卡。6、某代理公司的经理詹某在2012年春节、2013春节分别送给被告人刘某甲600元现金,共计人民币1200元。2015年5月17日,中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对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并电话通知被告人在办公室等候。随后,办案人员将被告人刘某甲带至黄石市纪委反腐倡廉教育中心实施“两规”审查。2015年9月25日,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犯罪一案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的家属已代其退交全部非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基本情况;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信息采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证实其任职及工作履历的情况;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书证,证实黄金山科技园员工生活服务中心工程项目承接的过程;湖北黄金某投资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受政府委派在湖北黄金某投资有限公司任职的情况;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金存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家属向侦查机关交纳非法所得人民币95000元的事实;关于刘某甲在纪委调查期间有关情况的说明、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到案过程。2、证人陈某、周某、梁某、王某、祝某、刘某乙、詹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在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黄石某局副局长、黄石某甲局副局长以及兼任湖北黄金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陈某、周某、梁某、王某、祝某等人为了得到被告人刘某甲的关照或者感谢被告人刘某甲的照顾,多次向被告人刘某甲行贿的事实。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书证、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黄石某局副局长、黄石某甲局副局长以及兼任湖北黄金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退交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胡建国、张志强提出被告人刘某甲认罪,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应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对被告人刘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二千五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彭 京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群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