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3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来文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文侠,程晓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灞民初字第03042号原告来文侠,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佳洁环卫有限公司员工,现租住灞桥区纺织城街道枣园刘新区1号楼2205室。身份证号:6101111966********。委托代理人程梦,女,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质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现租住灞桥区纺织城街道枣园刘新区1号楼2205室。系原告之女。身份证号:6101111991********。被告程晓茂,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和平村(太平庄)三组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6101111963********。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来文侠诉被告程晓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4月16日结婚。婚后于1991年9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程梦,现已参加工作;1993年6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程佳,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2005年8月1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其系初婚,被告系再婚。被告与其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吵闹,导致夫妻矛盾不断出现,感情破裂。自2008年起分居至今,其曾于2011年向南京法院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但未获准许。现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和平村(即太平庄)三组43号宅院上三间平房归原告,三间瓦房归被告所有;3、土地征地补偿款十万元,原、被告各得五万;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放弃诉讼请求第3项。经询,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平均分割上述房屋;无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来文侠自愿与程晓茂离婚;二、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和平村(即太平庄)三组43号宅院上东端三间平房中南边一间大房子(约30㎡)归来文侠所有;北边两间小房子(约33㎡)归程晓茂所有;客厅(约26.8㎡)由来文侠和程晓茂共同使用,如遇拆迁,客厅面积双方均分;三、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和平村(即太平庄)三组43号宅院上三间瓦房中南边一间归来文侠所有,北边一间归程晓茂所有;中间过道由来文侠和程晓茂共同使用,如遇拆迁,过道面积双方均分;四、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和平村(即太平庄)三组43号宅院上西端的门房(约26㎡)暂由程晓茂使用,如遇拆迁,门房面积双方均分;五、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于本调解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严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玉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