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3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某平与被执行人刘某英、姜某如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平,刘某英,姜某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3执80-1号申请执行人贺某平,男,汉族,1965年11月29日生。被执行人刘某英,女,汉族,1964年10月11日生。被执行人姜某如,男,汉族,1965年1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某平与刘某英、姜某如关于民间借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姜某如在太原市某某路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姜某如在太原市某某路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S20XXXXX**)。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艳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