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传闯与被执行人临泉县永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传闯,临泉县永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967号申请执行人苏传闯,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毛集镇花家湖居委会苏东队***号。被执行人临泉县永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田桥乡前刘寨村委会后刘寨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054459263。法定代表人代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传闯与被执行人临泉县永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31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临泉县永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苏传闯148995元,但临泉县永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临泉县永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临泉县永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0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