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杨灿与河南华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华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王锋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灿,河南华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王锋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21号原告杨灿,男,汉族,1953年10月20日出生。告河南华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代表人常喜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雷、何倩,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法代表人常喜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锋涛,男,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灿诉被告河南华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华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王锋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王锋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公安机关受理侦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本案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非法集资犯罪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灿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新远二〇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盈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