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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万世荣与蒋晓明、郑文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世荣,蒋晓明,郑文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145号原告:万世荣,男,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霍晨,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受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蒋晓明,男,汉族,农民。被告:郑文凤,女,汉族,计生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世荣诉被告蒋晓明、郑文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世荣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文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万世荣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文凤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世荣撤回对被告郑文凤的起诉。审判员  戴自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