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罪犯刘银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439号罪犯刘银,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广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获标准考核分128分,月均7.11分。该犯罚金20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