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朱松伟与洛阳壹氏伟业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松伟,洛阳壹氏伟业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49号原告朱松伟,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德胜,男,汉族,1955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洛阳壹氏伟业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松伟诉被告洛阳壹氏伟业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松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子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