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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执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昭平县昭平镇佳旺家电商场与于发序、贺州市老叁屋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昭平县昭平镇佳旺家电商场,于发序,贺州市老叁屋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执字第248-2号申请执行人昭平县昭平镇佳旺家电商场。经营者梁日旺。被执行人于发序。被执行人贺州市老叁屋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新宏。委托代理人李艳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昭平县昭平镇佳旺家电商场与被执行人贺州市老叁屋餐饮有限公司、于发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贺州市老叁屋餐饮有限公司在和解协议签字后一个星期内先期支付案款10000元给申请人昭平县昭平镇佳旺家电商场,余下案款从2016年4月起每月25日前后支付案款4000元直至还清案款66182元止(如果被执行人贺州市老叁屋餐饮有限公司没有按时将案款汇入申请人账户,申请人将恢复该案滞纳金和利息的追收),其他的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昭执字第2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雄光审判员  廖仁华审判员  罗宏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