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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周治勇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287号罪犯周治勇,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9)黔盘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周治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刑期自2008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2日周治勇获本院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周治勇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周治勇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治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7—2013.5、2013.6—2015.6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治勇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治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