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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霄飞与太原市万柏林区好乐事副食便利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霄飞,太原市万柏林区好乐事副食便利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291号原告李霄飞,男,汉族。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好乐事副食便利店,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西三巷底商24号。经营者王俊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霄飞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好乐事副食便利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霄飞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霄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霄飞负担。审 判 长  任向军人民陪审员  宋素萍人民陪审员  石志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