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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许可与王雪佳因婚约财产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可,王雪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00140号申请执行人许可,男,1995年生,汉族,农民,住白城市。被执行人王雪佳,女,1999年生,汉族,农民,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许可与被执行人王雪佳因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洮福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雪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可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雪佳返还彩礼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8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雪佳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许可认可本案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福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金安宁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秋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