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彭涛诉江苏荣德建设有限公司、刘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涛,江苏荣德建设有限公司,刘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679号原告彭涛,男,40岁。被告江苏荣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坝子街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永涛。被告刘智,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涛与被告江苏荣德建设有限公司、刘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涛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荣德建设有限公司、刘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涛撤回对被告江苏荣德建设有限公司、刘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9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77.6元,合计348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涛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静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