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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槐民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济南市海天建筑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市海天建筑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槐民破字第1号申请人济南市海天建筑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波。申请人济南市海天建筑公司以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为由,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0年11月7日裁定受理。本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1日,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海天装饰公司成立,注册资本金为26万元。2002年3月,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达600万元。但在当月19日,增加的注册资本金即被转出。诉讼中,在本院监督下,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依法进行了清理、追收。期间,经管理人代表申请人另行提起诉讼,本院以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形式确认申请人对其开办单位享有债权逾500万元,但经管理人代表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至今未果。债权人主张申请人不符合破产条件。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才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但本案中,鉴于存在上述查明的案件事实,申请人主张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济南市海天建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洪涛审判员  吕强华审判员  李志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