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山西融信通工贸有限公司与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融信通工贸有限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五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商初字第187号原告山西融信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东大道北侧宝恒中心D-312。法定代表人张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坚,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1号。法定代表人温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蓉,该公司职工。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五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1号118室。负责人薛志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融信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融信通工贸���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融信通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融信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1元,减半收取6910.5元,由原告山西融信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人民陪审员 王 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雪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