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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4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袁水林,何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453-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江淮仪表厂住宅楼82幢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3164204-2。法定代表人:许瑞发,总经理。被执行人:袁水林。被执行人:何临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袁水林、何临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在在审理中,已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袁水林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74号求实商住楼1301室房屋,现因查封期限将至,故需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袁水林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74号求实商住楼1301室房屋(网上备案合同号:0709007881、建筑面积:112.40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