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曲某诉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4532号原告曲某,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窦某某,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余学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