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曲某诉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4532号原告曲某,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窦某某,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余学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