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帝与谢铁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帝,谢铁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389号原告:张帝,女,汉族,无业被告:谢铁明,男,汉族,镇赉县规划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帝诉被告谢铁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张帝负担。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