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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蒋召海与丁力、马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召海,丁力,马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928号原告:蒋召海,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丁力,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马玉英,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蒋召海诉被告丁力、马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召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召海负担。审判员  李悦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