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财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中国中丝集团深圳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中丝集团深圳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财保19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8号农行大厦。负责人许锡龙,系改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磊、陈颖,系改行员工。被申请人中国中丝集团深圳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路笋岗602仓库四楼南中区、602栋A3。法定代表人王建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中国中丝集团深圳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干货仓602栋A4(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2栋B4(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查封总价值以人民币9726723.5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具体查封期限以本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中的期限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淑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