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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雷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418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畲族,大学本科文化,家住福建省永安市盛景小区29栋2-101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犯罪,于2015年9月16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达映,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5)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振恩、代理检察员尤张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辩护人陈达映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到2011年,被告人雷某在担任永安市农业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具体负责中央预算内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审核、监管和验收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高某报送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虚假材料未认真审核,以及在明知高某所申报建设项目地址变更的情况下,未对项目环评报告等重新进行审核检查,致使不符合项目补助条件的高某骗取了中央补助款人民币40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属自首。被告人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陈达映认为:1、被告人雷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2、退一步,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则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系我市特殊人才,应充分发挥他在工作岗位上的作用,为我市作贡献,为此,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到2011年,被告人雷某在担任永安市农业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具体负责中央预算内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审核、监管和验收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高某(已判刑)报送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虚假材料未认真审核,以及在明知高某所申报建设项目地址变更的情况下,未对项目环评报告等重新进行审核检查,致使不符合项目补助条件的高某骗取了中央补助款人民币40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雷某经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局通知后主动到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相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雷某的姓名、具体出生时间、家庭住址等自然身份情况。2、中共永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证明、永安市公务员局提供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晋升薪级工资审批表、永安市农业局文件,证实:被告人雷某系福建省永安市农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永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编人员;自2008年3月起,任永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职务。3、中共永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安市农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实:保留永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加挂“永安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牌子。经费方式财政核拨。主要职责:承担动物疫病的防疫、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与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负责畜禽、饲草的良种、技术示范与推广,种畜禽及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技术指导,畜牧产业化经营管理,草地监理及草山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组织行业项目的初选、实施、督查和验收;依法承担畜禽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饲料、兽药等的质量检测分析,畜牧水产产地环境、渔业病害和水质检测,以及相关化验检测技术培训等工作。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证实:(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5、永安市农业局工作人员姜某出具的“关于2009年以来文件签批交办情况说明”和永安市畜牧水产局阅文卡及生猪标准化项目2010投资计划通知、2009-2010年生猪标准化项目验收通知、2011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证实:2009年以来,上级来文涉及业务办理的公文,其都是根据公文处理要求签批给相关科室进行办理。2009年开始涉及生猪标准化建设的文件,其都签批给永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雷某办理,还曾就如何做好此项工作做当面口头交流。2009年至今,关于生猪标准化建设项目等方面签发文件的材料,2010年至今的尚有保存,但2009年当年的已经丢失。阅文卡中均显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的相关文件均由姜某交由雷某办理。6、三明市农业局情况说明,证实:①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核查问题。2009年以后,按照省农业厅、发改委文件要求,市农业局、发改委明确要求各县(市、区)农业局、发改局填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储备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表》,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农业局由市畜牧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加盖公章。②在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实施中,项目单位出现企业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变更等问题时,应先向当地农业和发改部门申请,并由当地农业、发改部门联合逐级向市、省部门报批。报批材料需包括变更内容的相关材料、证照、报告等。7、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以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由三明市农业局、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员要求以(明农(2011)89号)《三明市农业局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9-2010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场(小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要求县(市、区)农业局、发改局负责项目验收。验收由县(市、区)农业部门组织验收,县(市、区)发改部门主要负责: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资金下达文件(申报批复)的要求。②上级补助资金是否下达到申报单位。③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建设地址、环保等要件与资金下达文件(申报批复)不符的,县(市、区)农业局、发改局要责令业主整改或不得验收。8、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加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证实: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具体要求。要求尽快抓紧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管理,要督促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并对所有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是否弄虚作假,是否符合建设标准等。9、闽农厅办(2009)86号关于抓紧推荐2010年中央预算内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奶牛养殖小区储备项目的通知,证实: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于2009年6月15日就2010年中央预算内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奶牛养殖小区储备项目向各有关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通知中对申报条件作出明确规定:项目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环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10、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明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明发改农业(2009)433号关于转下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三明市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汇总表、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预算(拨款)的通知,证实:三明市2009年安排给永安市西洋诚来养殖场建设项目40万元中央投资资金。11、永安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永安市发改局永政蓄(2009)52号关于申报2010年中央预算内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奶牛养殖小区储各项目的请示,2010年永安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储备推荐表,证实:永安市西洋诚来养殖场在2010年被推荐为储备项目。12、三明市畜牧站提供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款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永安市西洋诚来养殖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扩建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证实:永安市西洋诚来养殖场经营者高某伪造了永安市西洋诚来养殖场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虚构申报资格,并将伪造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提交被告人雷某任职的永安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申请中央补助款人民币40万元。13、国债(或预算内)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单、永安市财政局上级专项拨款通知单、预算拨款凭证,证实:永安市财政局分别于2010年3月12日、6月1日将国家财政补助款合计人民币40万元发放至永安市西洋诚来养殖场账户。14、永安市关于对2009-2010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及永安市西洋诚来养殖场生猪标准化养殖项目竣工验收表,证实:该项目的验收时间为2011年9月26日。15、永安市西洋诚来养殖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含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协议书、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实:永安市西洋诚来养殖场系个人经营,经营者高某,组成形式系个人经营,经营范围:生猪、家禽养殖销售(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经营住所:永安市西洋镇福庄村上鱼坑,开业日期2007年7月17日,注销日期2011年11月24日,注销原因为拆迁等,该养殖场不具备申请国家财政补助款的主体条件。16、永安市高某农牧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证实:永安市高某农牧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住所为西洋镇葛州村409号,经营范围:商品猪饲养、销售等。17、永安市西洋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租赁经营合同,证实:2010年1月22日,高某与永安市西洋镇葛州村委会签订了租赁永安市西洋镇葛州村仙峰岭半坡6.05亩土地,用于高某所属的高某养猪场从事养猪生产,永安市西洋镇人民政府作为第三人在该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18、永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永安市高某农牧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建设项目未完成验收的说明”,证实:永安市高某农牧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位于西洋镇葛州村仙峰岭牛栏干,总投资200万元,2009年1月5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该项目已建有2座沼气池共540m3及氧化塘等污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后用于灌溉互叶百千层,但干清粪设施未改造完成,猪粪、沼渣储存场所地面未进行水泥硬化,达不到环评批复的要求,加上2011-2014年期间三明市农业局正在编制《三明市畜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高某农牧是否属可养范围内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未对该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2014年9月三明市正式出台了《三明市畜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确认高某农牧属可养区范围内,永安市环境保护局已多次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要求业主尽快落实环评批复的各项环保措施,并及时申请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19、永安市财政局工作人员童红英出具的书面说明,证实:其系永安市财政局干部。2010年上半年,永安市发改局、永安市蓄牧水产局相关科室人员联系市财政局,要求财政局派人参加永安市西洋诚来养殖场标准化养殖项目实地查看,决定是否对该项目拟付中央补助。当时科长委派本人去参与这项工作。蓄牧水产局工作人员联系发改局和本人到现场查看。到了现场后,本人发现项目场地还是被推平的土地,尚未进行建设,业主介绍说在此地进行猪舍、沼气池等设施建设。畜牧水产局、发改局工作人员没有对现场进行拍照,其本人也没有看到他们收集其他的现场查看资料。过了一段时间,永安市发改局就提供该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单。20、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西洋诚来养殖场生猪标准化建设项目的说明,证实:永安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09年6月19日向三明市畜牧兽医水产局、三明市发改局申报永安市西洋诚来养殖场生猪标准化建设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40万元。其后,三明市发改委、三明市农业局下达给永安市西洋诚来养殖场生猪标准化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40万元。陈某于2009年8月30日到永安市发改局工作,未参与永安市诚来养殖场生猪标准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申报工作。根据永安市财政局的要求,拨付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之前,需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指派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察看,确认项目按照投资计划进行建设,将资金拨付给项目业主。永安市财政局于2010年3月12日、2010年6月1日分两次,每次20万元将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拨付给永安市西洋诚来养殖场。第一次拨付资金时间为2010年3月份,陈某未参与第一次拨付资金前的项目现场察看,第二次资金拨付,是以第一次拨付资金为基础,确认项目按照进度实施建设的情况下,由永安市财政局予以拨付。第二次资金拨付时,由于陈某未参与项目前期申报,也未参与第一次资金拨付,且从未见过项目申报材料(如营业执照等),无从得知该项目的实际建设地点与申报地点是否相符或是否迁建。根据明发改农业(2009)433号文“发改部门做好项目投资管理工作,加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成。因此,在第二次资金拨付前,他跟从畜牧兽医水产局及相关人员到其指认的项目地点认真核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进展情况,并确认该项目建设按照投资计划内容进行实施。由永安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牵头,会同永安市发改局、永安市财政局组成验收组对永安市2009-2010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场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于2011年9月26日对永安市西洋诚来养殖场生猪标准化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发改部门作为验收组成员,在验收组长的带领下,陈某同志跟从畜牧兽医水产局及相关人员再次到其指认的项目地点进行验收,按照明发改农业(2009)433号文下达的建设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认了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要求,并在项目验收表(组织验收单位为:永安市畜牧兽医水产局)上签字。21、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9月16日,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通知被告人雷某所在的永安市农业局相关领导,要求被告人雷某到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当日,被告人雷某主动到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在询问过程中,被告人雷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2、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高某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3、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其2005年9月至2012年1月任永安市农业局副局长兼任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2009年4、5月,其收到上级关于标准化建设的文件,其就将该文件签发给畜牧水产局疫控中心主任雷某办理具体申报工作,之后其也有和雷某沟通过具体申报工作,交代他负责好这件事情。雷某当时没有跟其提出西洋诚来养殖场的生猪标准化养殖项目出现问题,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雷某有和其汇报过,西洋诚来养殖场因为政府征地需要搬迁,但是雷某没有提这家企业申报生猪标准化养殖项目有问题。因为当时有成立一个生猪标准化养殖项目验收小组,小组长是其,按照要求其必须签字,因为在生猪标准化养殖项目验收过程中,其都没有参加,都是由其他的小组成员去。2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其到发改局经济科工作后有参与生猪标准化项目。其有参加验收生猪标准化项目工作,但是没有参与申报标准化项目工作。永安西洋诚来养殖场标准化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发改局经济科负责。其2009年12月才到永安市发改局经济科工作,但这个项目在2009年6月申报工作就结束了,其只是参与了西洋诚来养殖场标准化项目的拨款和验收工作。项目申报材料初审是由农业局进行,农业局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汇总到发改局,我们发改局和农业局会再一起将这个项目申报材料一起联合上报到三明农业局、发改委。三明农业局、发改委审批下来,我们会把上级单位制定的投资计划拿给业主,业主进行投资建设。标准化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改局、农业局、财政局要一起到业主建设实际地点进行实地检查,按照投资计划确认标准化项目是否确实在实施。确认业主有进行标准化项目建设后,我们发改局会把资金拨付单给财政局,财政局收到我们文件后会拨款给业主。在标准化项目竣工后,我们发改局、农业局、财政局要一起到实地对业主标准化项目进行验收,发改局、农业局两个部门负责按照投资计划对实地实物的验收,财政局负责对标准化项目具体账目的审查验收。如果申报企业出现厂址进行了搬迁、法人变更等情况,我们就要对该企业的环评报告、是否属于禁养区、企业主体身份等方面进行核查。因为养殖企业具有特殊性,养殖企业的厂址一旦搬迁,可能会出现在国家禁养区域或者禁建区域,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国家不可能把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一家会污染环境的企业。2010年2月份,农业局雷某、财政局吴陈瑞和其三个人到西洋诚来养殖场进行实地考察,结果我们看到他们工地正在建设,项目确实有在实施。所以回来以后,其就按照规定把资金拨付单发给财政局,由财政局拨款给西洋诚来养殖场。2011年年中时,农业局通知我们发改局要对全市的标准化项目的建设进行验收,局里安排其来负责这件事情。其和雷某还有财政局一个人(具体是谁忘记了),一起到西洋城来养殖场进行实地验收。验收过程中,其和雷某负责清点项目实际建设内容,是否与下达计划一致,财政局的人负责看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账目。验收完以后,我们就填写了项目竣工验收表,我们大家分别在验收表上签字。其不知道西洋诚来养殖场是否在申报的场址进行项目建设,没有注意这一点。西洋诚来养殖场标准化项目验收过程中我们没有发现任何问题。按照规定,如果在补贴款拨付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企业主体变更或者场址变更,补贴拨付应该暂停,而且要及时将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上级的批复情况再来处理。养殖企业场址变更以后,肯定需要看新场址的环评报告。因为对于养殖类企业来说,场址变更就意味着旧场址的环评已经失效了,污染情况已经变化了,不可能拿旧场的环评到新场址来使用。2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17日,其注册了永安市西洋诚来养殖场,2011年11月,该养殖场因为搬迁注销了。2009年年底时,政府要征用诚来养殖场的土地,所以其搬迁到永安市西洋镇葛州村附近,政府征用诚来养殖场有给了其70余万元的补偿款。永安市高某农牧有限公司的地址在永安市西洋镇葛州村仙峰岭409号,永安市西洋诚来养殖场的地址在永安市西洋镇福庄村上鱼坑(即永安五中教学林场),属于个体工商户。2009年3月左右,永安市畜牧兽医水产局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具体名字不记得了)通知其到永安市畜牧水产局三楼会议室开会。参加会议的有永安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的雷某主任以及永安市七、八家猪场负责人。会上,雷某把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款的文件发放给我们。回去以后,其就按照文件要求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并且于当月送交畜牧兽医水产局二楼雷某所在的办公室中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其交完材料的一、二个月后,畜牧兽医水产局的雷某通知其到三明信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做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向三明信德公司缴纳了约一万元人民币的制作费。2010年(具体时间不记得),补贴款40万元分二批打到其公司的户头上。其去交材料时,在畜牧兽医水产局工作人员办公桌上看到别人交的营业执照都是公司法人,所以其就拿着自己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永安大酒店边上的一个复印店去篡改。当时其刚好在复印店里的废纸堆中发现了一张猪场的营业执照,其就把其的名字和公司名字剪下来,贴到那张营业执照上,然后拿去复印,再将篡改好的营业执照提交给畜牧兽医水产局,他们也没有要其提供原件。因为其养猪场的主体条件不符合规定,其篡改营业执照就是想骗取生猪标准化中央补助款。其养猪场搬迁新址,其有口头跟畜牧水产局的雷某说过,他没有说能不能继续申请补助。政府要征用其诚来养殖场的土地,所以其就将养殖场搬迁到西洋镇葛州村附近。2010年年头时,雷某和发改局的陈某、财政局的一个女的有一起到其场里来看,当时养猪场还没有开始建设,只是做了场地的三通一平,当时查看的就是高某农牧有限公司的场地,查看时他们没有提出什么异议。雷某等验收人员当时没有要其提交相关的材料,但是上个月,雷某突然打电话给其,要其将建设新场的票据和环保验收材料拿给他。验收时,雷某等验收人员没有对其申请时的公司名称和验收时的公司名称不一致提出异议。其新养猪场的环评验收一直到现在都没有验收通过,其不知道中央补助项目验收为何能通过。最后竣工验收时,有畜牧兽医水产局的雷某、发改局的陈某还有财政局的一个女的(名字不知道)来验收,验收的也是高某农牧有限公司的养猪场地,当时已经建设好了。验收人员就看了一下场地,然后拿一张表格在那填,具体填什么其不知道。验收场地和申报场地不同,申请公司与验收公司不同,验收人员没有提出异议。验收人员也没有查看其的环评报告。26、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证实:其是从2008年3月起担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到现在。永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是负责永安市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一些畜牧方面的相关业务工作,还有组织行业项目的初选、实施、督查和验收等,其作为主任,这些工作也是由其全面负责。根据局里的安排,2009-2010年度申报永安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补贴工作也是由其负责推荐、审核、验收,其中就包括永安市西洋诚来养殖场的生猪项目标准化建设项目的补贴工作。在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中,在申报材料阶段,我们主要是负责对材料真实性的初审,对现场进行查看,并负责向上级进行推荐申报。在实施阶段,我们要监管项目实施的进度。在竣工验收阶段,我们主要负责项目的建设内容核查。一旦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农业部门,视情节对要求业主进行整改或者停止项目、停止拨款、追回拨款。首先由上级下发推荐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文件给永安市农业局,然后由其通知相关养殖企业按文件要求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动物防疫许可证、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畜禽养殖代码证、企业会计的会计证和聘书、上一年度的企业年检报告、用地证明、环评报告、银行资信证明、动物防疫合格证等材料,报到其这里,由其进行书面审核,之后其再将审核意见和材料一起报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姜某局长审批,姜局长批准以后,其再找发改局的相关负责人陈某协商,陈某同意以后其就和他一起到现场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养殖场的养殖规模以及确定养殖企业的存在,我们主要是通过清点母猪的数量来判断企业规模的。看过现场以后,其和陈某认为没问题的就进行公示,并联合行文报三明畜牧水产局复核,然后由三明市畜牧兽医水产局、三明市发改委联合行文报省农业厅以及省发改委审批,由省里组织专家组对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发改部门会通知相关企业做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给省发改委和农业厅,省里最后下一个批文到永安市农业局、财政局和发改局。我们收到省里的批复文件后,由发改局牵头,协同农业、财政部门的相关人员到享受国家补贴的企业再次现场确认,确认完后,由发改局通知财政局将补助款下拨给企业,最后由财政局直接将补助款拨付给企业。后来根据三明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我们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进行验收。畜牧兽医水产局就组织了验收小组,小组成员包括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姜某、发改局陈某、财政局吴陈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官丁明还有其五人。我们根据文件的项目批复内容,去企业进行验收,填写验收表,最后每个组员都有签字。验收完后,其就把验收报告上报给三明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申报的补贴对象要求很多,文件都有明确规定,比如项目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环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需要相应的养殖规模,没有违反禁养、环评等国家禁止性规定,其中明确了主体需要企业法人,必须是正规化养殖企业。因为养殖企业具有特殊性,养殖企业的厂址一旦搬迁,可能会出现在国家禁养区域或者禁建区域,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国家不可能把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一家会污染环境的企业。如果申报企业出现厂址进行了搬迁、法人变更等情况,我们就要对该企业的环评报告、是否属于禁养区、企业主体身份等方面进行核查。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就是材料报到其这里,由其负责进行真实性审查。其应该要求申报企业提供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发现有疑问的要去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其因为疏忽大意没有认真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也没有要求养殖企业提供原件来进行核对。项目的实施和验收要按照上级的相关文件规定来进行监管和核查,要按照申报批复下来的项目内容具体进行建设实施和验收。永安西洋诚来养殖场的生猪标准化养殖场补贴在2010年上半年由财政局分两次拨付给了诚来养殖场。西详诚来养殖场的补助款下发下来时,由于市政府要求西洋诚来养殖场要搬迁,所以没有办法在养殖场原址建设,但是西洋诚来养殖场有新建一个新养殖场。其知道养殖场要搬迁,西洋诚来养殖场选好新址后,有通知我们,2010年初,其和发改局、财政局的相关人员到新址核实,之后,我们才将补助款拨付给该企业。在知道西洋诚来养殖场地址搬迁以后,其没有要求企业提供新的环评报告进行查验,其根本没有注意这个问题。2011年时,其、官丁明组织发改局的陈某还有财政局的一个女的一起到养殖场进行现场验收,由其和官丁明根据项目批复内容进行检查,财政局的人员对财务进行查验。我们是去新的场址验收的。在验收过程中,其没有核对营业执照及公司大门口名称。诚来养殖场申请的项目,我们肯定不能到高某农牧有限公司的场址去进行验收。地址变更的事情其没有向上级汇报。按照《福建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以及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其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再根据具体情节停止项目实施或追缴已拨款项。另,辩护人陈达映律师向本庭提交了落款为三明市农业局、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明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9月21日出具的“生猪标准化改造项目环评情况说明”,证实:生猪标准化改造项目环评问题,由于2009年全省开展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省环保厅2009年2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通知》,畜牧业发展规划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设区市的畜牧业发展规划编制影响报告书,其他的可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涉及九龙江、闽江流域的龙岩、漳州、福州、南平、三明等地的设区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段报省环保局审查。《三明市畜牧业发展规划》2014年9月才通过环保局审核。因此,2009年以后,所有畜禽养殖项目环评一律停止办理和审批。各地区均向省厅反映这一问题。省农业厅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对申报生猪标准化改造项目时,只要当地环保部门有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意见的,视同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并按照省发改委和农业厅批复的建设内容进行验收。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雷某在具体负责中央预算内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审核、监管和验收工作期间,对高某报送的永安市西洋诚来养殖场报送的虚假材料未进行认真审核,且在明知高某所申报的建设项目地址已变更的情况下,未对项目环评报告等重新进行审核,未按相关程序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逐级办理变更报批手续等,致使不符合申请国家财政补助条件的永安市西洋诚来养殖场骗取了中央补助款人民币40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代表政府在具体负责中央预算内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审核、监管和验收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雷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赃款已由相关人员悉数退出,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黄瑞芳人民陪审员  翁凤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童文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