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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舒佳与向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佳,向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327号原告舒佳,女,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张松强,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勇,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佳与被告向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佳于2016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舒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文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