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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韶关市博溢置业有限公司与曾日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博溢置业有限公司,曾日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博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法定代表人:廖锦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永明,广东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日满,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韶关市武江区。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博溢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日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xxxxx元,并承担受理费x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情况及去向,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67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