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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徐慧泉与汪车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慧泉,汪车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763号原告徐慧泉。被告汪车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慧泉与被告汪车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慧泉于2016年3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慧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慧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徐慧泉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