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徐慧泉与汪车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慧泉,汪车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763号原告徐慧泉。被告汪车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慧泉与被告汪车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慧泉于2016年3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慧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慧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徐慧泉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