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三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朱尤新与梁国富、郑宝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尤新,梁国富,郑宝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464号原告朱尤新,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代理人杨建勇,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国富,男,195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宝亮,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尤红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尤新诉被告梁国富、郑宝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尤新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国富、郑宝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尤新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国富、郑宝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尤新撤回对被告梁国富、郑宝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原告朱尤新负担。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审 判 员 翟艳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