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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胡菁华与冯兵权、冯桂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菁华,冯兵权,冯桂南,陈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140号原告胡菁华。被告冯兵权。被告冯桂南。被告陈新华。委托代理人张杰,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菁华与被告冯兵权、冯桂南、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传唤原告胡菁华于2016年3月16日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胡菁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菁华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51元,由原告胡菁华负担,余下案件受理费5751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胡菁华。审判长韦月玲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卢鸿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蒙恺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