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安阳市高新区海奥货运信息咨询部与苏吕兴、陈美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吕兴,陈美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617号原告安阳市高新区海奥货运信息咨询部,经营场所安阳市。经营者朱绍生,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红伟,安阳市文峰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吕兴,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美金,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安阳市高新区海奥货运信息咨询部诉被告苏吕兴、陈美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高新区海奥货运信息咨询部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高新区海奥货运信息咨询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高新区海奥货运信息咨询部撤回对被告苏吕兴、陈美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49元,共计174元,由原告安阳市高新区海奥货运信息咨询部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卢 旭 来自